生活报讯(记者袁成亮)8日,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物价局、省旅发委印发《黑龙江省旅游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本规则自1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规则》要求,列入我省定价目录的旅游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未列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游经营者自主制定。 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等价格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依法提前六个月公布。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应实行“一票制”;旅游景区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实行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临时门票价格。旅游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景区门票应单独销售。禁止从事以下强制或变相强制捆绑搭售行为:强制要求旅游者购买各种人身保险和旅游保险。包括不购买保险就必须签订旅游景区经营者免责申明等。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应单独销售,除保障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必要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外,不得强制与门票捆绑销售。 倡导旅行社推出“纯游团”“纯玩团”等旅游产品,细化不同类型旅游产品的价格内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旅游经营者从事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价格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