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记者刘畅言)7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省医疗保障局于日前印发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药服务协议范本(2019版)》,是我省首次制定全省性“两个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范本。协议范本规定参保人员就医时,需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协议范本》细化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参保人员就医时,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材料,及时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药品及医用材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必须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辅助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增加参保人员负担。明确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和药品调拨记录等。 《协议范本》还进一步细化了定点医药机构的违约责任,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哪些情形予以暂停拨付、拒付和追回违规费用、暂停协议等处理,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情形作出解除协议处理。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如被解除服务协议,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这些措施使协议管理将推动构建打击欺诈骗保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