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8日讯(记者孙海颖文/摄)8日上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审理了一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并当庭宣判,吕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自2019年1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哈市审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 案件回放男子酒后乘公交车辱骂殴打司机 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乘坐郊6路公交车,途中其让司机侯某某到站时告知其下车。吕某某因对司机的回答不满,遂辱骂司机,并用拳殴打司机眼部、面部,致使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事发时,正值晚高峰时段,公交车上乘客在10人以上,车上乘客对吕某某加以阻拦,最后司机被迫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后吕某某借机逃离现场。 1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松浦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1月24日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 庭审现场 被告人当庭道歉认罪表示不上诉 5月8日10时20分,法庭准时开庭,被告人吕某某被带至被告席,检方起诉吕某某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对吕某某进行庭前询问。吕某某称:“事发当天,在道外区喝了酒后,乘坐郊6公交车到江北,想让司机提醒他到站下车,结果喝多了,记不得到哪了,就与司机发生了口角。”对于当天喝了多少酒、打人时车开得多快、车上多少乘客,吕某某都不记得了。庭审还出具了事发当天的公交车监控录像,清晰地显示了吕某某殴打公交车司机的全过程。 松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吕某某向公交车司机表示歉意,并认罪悔罪,当庭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 法官析案 有从重情节又自首判处6年有期徒刑 据此案的主审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岩介绍,对于吕某某的量刑有多方面考虑。首先吕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导致重大伤亡和损失,按照刑法第114条规定,量刑区间为3至10年。但是法庭考虑到吕某在2013年曾因诈骗罪获刑3年,属于有严重前科人员,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犯罪时,系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犯罪,属于有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也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吕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故综合考虑判处吕某有期徒刑6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