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父母双方健在或只有一方健在,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无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这类儿童被称为“事实孤儿”。他们也是困难儿童群体之一。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等11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暂行意见》,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这样的儿童,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基本生活保障,并参照经济困难学生标准纳入教育资助范围。 《意见》明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遣返出国、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之一的儿童,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对于这样的儿童,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在医疗康复保障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参照孤儿标准享受“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救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在教育资助救助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纳入教育资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按规定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同时,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规定的保障情况发生变化后,监护人出现但确实无能力立即抚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发1-6个月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