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5日,来自黑龙江省住建厅的消息,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落实治欠保支制度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全省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复)工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要全面落实治欠保支各项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在全面落实治欠保支各项制度方面,通知要求: 设置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到平台对接的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劳务人员“金穗鲁班卡”,如有特殊情况,最迟应于开工后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纳入平台管理,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不受地域、项目限制。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别在平台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上公示已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信息,公示满30日且未发现拖欠的,可将专户中项目对应的结余资金转出。 实行银行代发。劳务人员工资应由平台对接的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10日前统一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企业应用平台完成农民工工资制作、确认工作,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劳务用工人员“金穗鲁班卡”。不满1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发放也应纳入平台管理,用工结束之日起5日内由用工单位一次性通过平台付清工资。 设立维权告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住建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建设单位人工费用 拨付周期不得超1个月 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7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不低于上月工程产值25%的工程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金融等部门联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在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