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近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我省在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规则,建立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 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对于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原则支付: 一、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二、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高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在企业自主降价的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先行增加10%,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 三、药品价格等于或低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四、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各统筹区要做好医保业务系统的对接调整工作,确保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