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李某租用新婚夫妻张某和王某的一间空闲房间居住,李某出于好奇及无聊,在墙上凿一小孔,用摄像机摄下张某和李某夫妻二人的亲昵行为。李某的行为被发现后,王某精神受到极大打击,从此对夫妻生活失去了兴趣。张某气愤至极,将李某告上法庭。张某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夫妻二人的什么权利呢? 解读专家: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孟琦 张某与王某夫妻二人的居所属于二人的私密空间,而二人的夫妻亲昵行为更是具有个人私密性质的行为,夫妻二人的私密空间与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虽然在第二条中明确了公民人格权保护范围包括公民隐私权,但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公民隐权的具体行为,因此以往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侵犯隐私权模糊的作为侵犯一般人格权进行对待,其司法诉讼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差异判决不一而足。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行为类型,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依据《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明确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其虽然拥有租赁房间的租赁权,但租赁行为不得以侵害他人隐私权为前提,李某的偷窥行为不属于租赁权利的范畴。李某偷窥及摄像未经王某、张某夫妻二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拍摄、窥视张某、王某的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张某、王某夫妻二人的隐私权行为,其应承担对张某、王某夫妻二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李某未经他人同意授权的前提下的偷窥、拍摄他人住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丈夫张某的诉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