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在网络上,随意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贴文和视频,将承担何种后果?轻者构成名誉权侵权,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因此受到治安处罚等,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刑!近日,大庆一男子就因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情节严重,被受害人自诉至法院。7月31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利用自媒体诽谤他人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宣判。
记者从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3年1月中旬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抖音网络平台上利用“大海×××”、“茶×”等账号,在快手网络平台上利用“大×”、“舍得×××”等账号,断章取义、捏造事实,陆续发表了10余篇内容为“王某某与他人伪造签字,诈骗张某钱款”等贴文和视频,对自诉人王某某进行诽谤。上述10余篇贴文信息被浏览次数均超过5000次,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友对自诉人的诋毁。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自诉。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意识到错误,主动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删除相关贴文,并作出相应保证承诺不再犯,最终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网络平台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影响了自诉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
鉴于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删除不实贴文、取得自诉人谅解等情节。经综合考量,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罪,表示真诚悔过。
据介绍,对于网络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法院往往根据虚假信息具体形式、传播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本案被告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多篇虚假贴文和视频,损害自诉人名誉,浏览量均超过5000次,引发网友对自诉人大量负面评论和侮辱性言论,影响恶劣,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据此,法院遂以诽谤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
同时,裁判要兼顾法理与情理,确保案件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被告人在审理中深刻反省、具有悔罪表现,且已删除不实贴文和视频,努力消除了网络诽谤信息对自诉人的不良影响。另外,还赔礼道歉,取得了对方谅解,鉴于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图片由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