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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婚姻矛盾、赡养问题、邻里纠纷……在这类法律纠纷中,一不小心就会激化双方矛盾,法律工作者需要耐心引导、仔细倾听,了解当事人的真正诉求,抓住案件焦点,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哈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妥善化解婚姻家庭、赡养义务、邻里纠纷等相关案件,兼顾法理与情理,用心用情做好调解工作,极大降低了百姓司法诉讼成本,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案例一 丈夫想离婚 妻子拒不同意 法官三次调解
“你别想离婚!”“别吓唬我!我告诉你,这婚我离定了!”……今年5月,男子王某向道外区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夫妻双方情绪非常激动,意见分歧很大,王某坚决要求离婚,女方张某坚决不同意。
通过分别调解,办案法官徐凤杰迅速掌握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及情绪对立的突破口:双方并无大额存款、房产等财产,孩子也已长大成人,无抚养权纠纷,唯一的争议点是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男方王某坚持离婚,并表示张某蛮不讲理,不许自己与亲戚来往,平时一旦违背张某的意愿,对方就会不分场合、地点,对自己破口大骂;女方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称自己还爱着丈夫。
因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双方见面后不断指责对方,甚至对骂。为冷却双方怒火,为下一步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办案法官徐凤杰首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分别单独与王某、张某进行沟通。
在沟通过程中,徐法官让当事人充分表达,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通过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明显感觉到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都充满了委屈与不甘,有着极强的倾诉欲望,需要一个耐心的倾听者。在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后,徐法官首先表示同情,然后予以适当安慰,并以同龄人的身份对双方进行劝导。
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已深,无法一次达成调解协议,徐法官建议双方回去后让家人朋友多多陪伴,缓解不良情绪。并给双方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发自内心想要结束这段婚姻。
最终,经过三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趋于平和,女方张某亦在徐法官的多次劝导下同意离婚。
案例二 母子疏远多年矛盾加深 法官微信留言温暖劝解
记者从哈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1993年,王兰(女)与刘强恋爱后结婚,并生育一子刘小力(当事人均为化名)。后王兰与刘强离婚,刘小力随父亲刘强共同生活。1996年8月、2001年11月,刘小力两次起诉王兰追索抚养费。此后母子二人疏于往来,双方矛盾日益加深。2023年,王兰因赡养问题将刘小力诉至法院。
据道外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案件受理后,因王兰提供刘小力的地址为2001年时的旧地址,提供的电话也无法拨通,案件办理难度加大。考虑到王兰长年独居且生活缺少保障,办案法官盖雪莲和助理通过线下调查、线上协查并行的方式,终于取得了刘小力的联系方式。得知被诉后的刘小力对抗情绪激烈,声称不想与王兰见面,并表示不会出庭应诉。
为化解双方矛盾,盖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庭前沟通。在耐心劝解及释法后,刘小力最终选择以向法庭邮寄答辩状的方式应诉。依照法律规定,道外法院支持了王兰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双方意愿,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
为真正化解双方矛盾,缓和母子关系,盖法官通过微信向刘小力留言:“‘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赡养父母不仅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强制义务,更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案件随着判决书的送达告一段落,但希望你和你母亲的关系得到改善,无论过去发生什么,血肉亲情不会改变。赡养老人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及子女的关心。孝字当前,子女应眼光长远,搁置争议、尽其所能,父母也应平等尊重子女,要换位思考。希望你们重塑亲情……”
盖法官表示:“判决书送达王兰的时候,正好是母亲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王兰握着我的手,连连感谢办案团队在案件之外做的工作,就在母亲节当天,儿子终于主动给她打了电话。她激动地说:‘法官,要不是你,我恐怕这辈子也等不到这通电话了!’”
盖法官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无论父母是否离异、关系亲疏、赡养人经济条件如何,在非法定特殊情形下,子女均不可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案例三 供热水管爆裂泡坏屋子 法官耐心调解避免鉴定
记者从哈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前裴大娘家的供热水管爆裂,管线内的热水喷溅而出,导致其家中被淹,造成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刘明根据涉及损失不大的特点,首先确定了调解优先的原则,庭前倾听了双方对案发过程的描述、勘察现场、确定矛盾焦点:裴大娘常年独居,没有自行维修房屋的能力,曾向供热公司主张赔偿款1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
庭审中,经过刘法官一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裴大娘最终打开心结,同意变更诉请为主张维修费。诉请确定后,案件的重点变成了如何确定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举示了其确定的损失报价4540元(按折旧计算),裴大娘对此并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价值。此后双方僵持不下,均要求鉴定。
面对这一局面,刘法官并未同意鉴定,而是语重心长地向双方示明:在类似案件中,存在本身诉讼标的额并不高,但因鉴定费用过高,最终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现实情况。刘法官对裴大娘说:“您本身生活困难,鉴定费用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不一定会得到更多赔偿。”刘法官又对供热公司和保险公司表示:“鉴定费往往不低于现实损失,且鉴定对于解决问题无益,同时增加了企业负面评价,影响企业信用和未来发展。”考虑到鉴定费用较高,双方同意放弃鉴定。最终,双方同意将损失金额确定为8000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裴大娘7200元,供热公司赔偿800元。
据道外法院家事调解法官介绍,家事案件通常隐藏着复杂的家庭关系和亟需治愈的情感创伤,办理家事案件时,既需要细针密缕地梳理其中的法律问题、依法办案,更需要柔性互动,给予当事人情感关怀、心理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