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首席评论员 静伟
忘了是谁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你的自由引起邻居的愤怒时,这种自由就该停止。”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朴素的道理:个人的边界应止于他人的权益。同样,当一个患者的疾病隐私可能危及他人的健康与安全时,这种隐私权的边界又该划到哪里?患者的隐私权与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又该如何平衡?六月初发生的一则新闻,把这样的问题终于搬到了台面。
一名自称妇产科主治医生的湖北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一位女性艾滋病感染者在婚检中确诊后,要求医生向未婚夫隐瞒病情,医生尊重患者隐私,仅向疾控中心上报。结果其未婚夫不幸感染了艾滋病,并因此投诉了医生,导致医生被停职处理。《南方周末》据此做了报道《感染了艾滋病,如何告诉另一半》,我看到我的一位前同事在朋友圈转发此文时感叹:“有第一例艾滋病距今多少年了,居然还在讨论如何告知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在我看来,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对于病患的隐私保护,是现代文明社会和医学伦理的基石。最近刚看完《薄世宁医学通识讲义》,其中就提到:“1981年刚发现艾滋病病人的时候,把他们看作是瘟疫,看成是道德败坏应有的下场。 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发现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染艾滋病。到了2010年,咱们国家也就取消了对外籍HIV感染者和病人的入境限制,这同样也是科学的人文。”我们看到,无论是《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是我国医师法与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民法典,均明确强调了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规定医生不得擅自告知患者之外的他人,应由感染者本人告知其配偶。
因此,如果这位医生真的被停职,在我看来,既不合情理,更不合法理。毕竟,这位医生已经遵循了法律和职业规范,履行了向疾控部门报告的义务。在法律框架和职业职责的审视下,其做法无可指摘。他履行了应尽之责,不应承担超出其权限的错误后果。
这种“告知即违法违规,不告知则违心违德”的法律和道德困境,实际上是将医生置于“怎么做都是错”的两难境地。这就需要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为医生解套。正如国外的一个大法官说的:“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保护病患隐私,固然是文明社会应有之义,保护各方多元权益,亦是文明社会当解的复杂应用题。当病患因隐瞒病情对伴侣和他人健康造成威胁和伤害的情况一再出现,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亡羊补牢,便显得尤为迫切。
令人欣慰的是,云南、广西等地已经在做相应的调整。2021年3月,云南新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出现新规定:“感染者应当告知配偶,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广西也采取了类似做法,但相关规定更加细致,且将“告知”职责赋予当地疾控部门,而非医疗机构。
我注意到,无论是云南还是广西的规定,“告知”的权利和职责都是赋予了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部门,而不是医生本人,这就极大地减轻了一线医生直接面对患者及其伴侣的道德与法律压力,使其能更专注于医疗本身,避免深陷与医学核心无关的纠纷泥潭。当然,我觉得有一点医生还是应该做到,那就是对病患的警示:如果向相关利益方隐瞒病情,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敦促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尤其是婚检,如果婚检的结果不告诉对方,那么婚检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对此的剖析切中要害:“该争论的本质在于法律对权利位阶的界定存在模糊性。隐私权与健康权同属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但法律并未明确该类情形下的权利位阶顺序,导致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由此,不仅增加了医生的执业风险,也难以实现对双方权利的公平保护。”所以他提出建议:“从立法的层面,厘清基本权利位阶与规范告知规则。通过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婚检场景下隐私权与健康权的位阶关系。鉴于艾滋病对伴侣健康的严重威胁,当感染者拒绝履行告知义务时,法律应作出倾向性调整,优先保护伴侣的健康权。”一言以蔽之,就是你的隐私权,不能也不应建立在戕害他人健康权的基础之上。
从新闻中那个向医生请求对未婚夫隐瞒病情的女子身上,我们就可以看到,人性的幽微复杂,往往包含着难以言喻的自私。所以我们不能将攸关他人生命健康的生死责任,完全押注在患者个体的道德自觉之上——尤其是在其自身利益或恐惧可能压倒诚实之时。这就需要用法律对抗人性的弱点,用规则填补道德的沟壑,“他要是体面,你就让他体面;要是不体面,你就帮他体面。”我们要让法律的这枚“子弹”飞起来,精准击中那些人性中潜藏的不堪,守护每一个人的安全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