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1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哈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5日前可反馈意见。
按照征求意见稿,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劳动者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或就业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办理登记,也可通过“就在龙江”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服务平台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由本人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劳动者停止就业的,应由本人办理终止就业登记,同时进行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就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9区9县)居住半年以上,且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具体经办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哈市发放的《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的样式印制,《就业创业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创业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件的,编号保持不变。《就业创业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收费。取消《就业创业证》年度审验制度,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持《就业创业证》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25日。如有意见请于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邮箱:hrbjyc@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