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钱江晚报》报道 2021年开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对于运动爱好者来说,也有一则条款十分值得关注,那就是“自甘冒险”条款。
什么是“自甘冒险”?它将产生什么影响?资深律师阮梅珍对“自甘冒险”条款在百姓日常文体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了专业解读。
与百姓健身热潮有关
“自甘冒险”条款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4日,“自甘冒险”条款首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70岁的原告宋先生和被告周先生以及四位球友自发约好,打了一场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的重扣击中了右眼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宋先生将周先生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等赔偿。法院对该案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2021年生效后的首次判决应用。
随着近些年生活水平提高,百姓参与的文体活动越来越多,在日常的打球跑步登山等运动中,也相应产生了很多类似的诉讼纠纷。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处理此类纠纷的做法不一,有些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
这些情况不适用“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条款不意味着只要一方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另一方就可以在运动过程中彻底放开手脚,完全不顾及对方的健康。阮梅珍律师解读说:“自甘冒险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受害人作出了自愿承受危险的意思,比如参加对抗性的体育竞技比赛;第二,这种潜在的危险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也不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反对的,且这种危险通常被社会所认可存在或者难以避免的。也就是说,“自甘冒险”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文体活动,而是限定在对参加者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中。
阮律师介绍,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司法指导意见出台,她个人认为,通常而言对竞技比赛规则的严重违反,会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的可能性。如果一方的动作是明显犯规,那这则条款就不是“保护伞”了。
而登山、攀岩、速降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户外运动,在参与者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不存在非法盈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具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若发生事故,有案例判决其他参与者不承担责任。
举证难是最大的难题
《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首案判决新闻出来后,一些培训机构、场馆相关负责人都对这一判决表示认同。不过他们不约而同地提到,场馆、机构在组织活动过程中,除了相关的安全措施外,都会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保障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和善后事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文体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提醒告知、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采取了足够安全的措施、设计了突发情况的预案、损害发生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等等,都是评判是否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
另外,日常文体活动中往往还面临举证难问题。2018年,初中生小郭和小陈在打篮球过程中发生碰撞,小郭右股骨颈骨折,手术治疗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郭将同学小陈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官调取了视频监控,整个过程中,小陈并没有多余的肢体动作,最终法院认为小郭受伤属于篮球运动中的合理风险,判决同学小陈和学校并无侵权赔偿责任。律师表示,如果案件发生时现场没有监控视频,如何证明小陈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就会成为一个难点。
《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生效具有非常大的积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能“运动时彻底放飞自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