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民法典首案”

案值5万元民间小额贷款纠纷案判了

部分利息按新法规计算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13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依兰法院获悉,4日,该院已判出哈尔滨市“民法典”实施以来第一案——一起案值5万元的民间小额贷款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目前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利息有所减低。

小额贷款纠纷案成“民法典首案”

4日,哈尔滨市依兰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小额民间借贷案件。据记者了解,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1月1日正式实施后,哈尔滨市首个依照民法典相关最新司法解释判决的第一案。

记者从依兰法院了解到,原告卢某曾于2019年3月,以月利1.5分借给张某、朱某5万元。经依兰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张某、朱某系母女关系,2015年3月15日,二被告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中约定月利1.5分(1.5%,贷出一万一月收益15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二被告偿还了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的利息(3.6万)。现原告因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举示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加以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卢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万元及未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利率合法上限下调

依兰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原告卢某处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据》在卷佐证,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与以往不同的是,关于借款利息,根据2020年12月23日修改后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故本案中原、被告借贷利率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1.5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率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约等于月利1.28分)计算。

本案主审法官、哈尔滨市依兰法院达连河法庭庭长高铁军向记者介绍,“从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正式生效以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支持的利息是降低了。最高法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部分利息按新法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某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1.5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张某、朱某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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