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赵政府) 13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公布2020年十大仲裁案例。2020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4256件,受案标的额达81.64亿元;线下案件共审结案件1597件,裁决结案1015件,调解撤案582件,调撤率36.44%;互联网仲裁共审结案件2243件,裁决结案2237件,调解撤案6件。2020年哈仲受理案件类型已增至42个大类、68个小类,新增案由类型4大类21小类,其中融资融券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出现。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市民及市场主体运用仲裁制度维权的能力,现从2020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中介公司挪用客户房款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康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季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康先生以48万元购买季女士所有的住宅房屋,并以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进行支付。房屋总价款中包含首付款34万元和按揭贷款14万元,由中介公司代季女士收取并在一定条件及期限内支付给季女士,待房屋按揭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即进行房屋产权变更。2019年3月,房屋按揭贷款审批通过,康先生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4月,中介公司因非法挪用客户房款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中介公司仅向季女士支付首付款23万元,尚欠11万元未付。事发后,康先生多次与季女士进行沟通,希望季女士能够依约交付房屋,但季女士以未能取得全部房款为由拒绝向康先生交付房屋。康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季女士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案涉房屋。
【仲裁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康先生撤回对季女士的仲裁请求。中介公司占用的11万元的损失由双方共担,康先生重新筹措6万元给付季女士,季女士向康先生交付案涉房屋。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双方共同向中介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仲裁评析】 本案由于中介公司非法挪用客户购房款,导致案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向公安机关查证,案涉中介机构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还未得到最终裁判,因刑事判决的结果会对本案合同效力及事实的认定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案依法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
亲属借贷靠证据保护权益
【案情简介】 许某玉于2011年至2014年3月5日期间,向许某米借款4000万元,年利率为11%,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2019年4月11日,许某玉和许某米重新签订《借据》,约定:一、许某玉于2011年至2014年3月5日期间,向乙方许某米借款4000万元,许某米将款打入许某玉指定人张某账户。二、截至2019年3月4日前许某玉已返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尚欠本金3650万元和自2016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4日利息1203万元。三、双方重新出具借款凭证,许某玉向许某米借款金额为4853万元,借款期为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4月29日。其中,许某玉与许某米系叔侄,收款人张某和许某玉是表兄弟。借款到期后,许某米以许某玉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仲裁。许某玉对于许某米的仲裁请求4853万元本金无异议,并证实其所在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链未断,没有欠款纠纷。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双方在债的关系及履行方面均无争议,没有纠纷,仲裁程序已不需要继续进行。仲裁庭决定撤销许某米与许某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仲裁评析】 仲裁法的立法目的和仲裁前提是存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本案许某米和许某玉以及案外人张某之间没有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没有任何纠纷,许某米凭申请仲裁之前补签的《借据》主张权利,意在要求出具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而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合意处理既存债务,如果后续情况满足了认定条件并确有仲裁或诉讼的必要,债权人可以再行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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