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周琳) 4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我省公布《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广泛听取基层、行政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另据记者了解,涉及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立法草案,起草责任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立法草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
其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公开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