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黑鸭盗用 湘黑鸭图形商标标识

被判停止侵权 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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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25日讯 (所行 记者栾德谦) 25日,记者从哈尔滨中院知识产权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例,由2016年的177件,上升至2020年的1076件。发布会同时发布了典型案例。

据了解,房某某于2006年4月25日创作完成“拿着辣椒的湘黑鸭图形商标标识”美术作品,并就此图样,于2015年7月13日向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2019年1月1日,某食品公司与房某某签订合同,取得著作财产权。某食品公司长期持续宣传使用该标识,使该作品在东北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2009年10月,某媒体授予的“哈尔滨知名企业”荣誉证书中有涉案美术作品标识。某黑鸭店成立于2014年8月26日,在其经营场所的装饰装潢中多处使用该商标作为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的整体造型设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某食品公司基于与房某某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因某食品公司长期宣传使用该商标,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9年10月某媒体授予的“哈尔滨知名企业”荣誉证书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证明某食品公司在2009年10月之前即开始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宣传。某黑鸭店作为成立在后的同行业经营者,使用被诉侵权图案的时间,晚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和某食品公司的使用时间,某黑鸭店有充分的机会和渠道接触涉案美术作品。某黑鸭店不能证明被诉商标图案系委托他人创作,亦不能证明其使用该商标图案得到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合法授权。其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中复制、发行涉案美术作品,构成侵权。

据此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