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下月实施

三年未推动成立业委会 物管会重选

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我省物业管理出新措施,8月1日起实施!15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出台,今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将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让小区有人管。

没有业委会要组建物管会

没有业主委员会,小区有问题谁来管——物管会。按照办法规定,以下情形要组建物管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虽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基本条件,但因相关原因影响未能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管会成员不能欠物业费

按照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未有《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和维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推荐。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业主人数应当不少于10名;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居(村)民委员会可划分若干区域组织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足300户的,联名推荐业主代表的联名人数和业主自荐征得业主同意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物管会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表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届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拟定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组织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维修资金的补交、续交;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用;

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年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业主代表应当交纳的物业费用情况;

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有三种情形之一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一是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二是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的;三是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