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红肠是哈尔滨人喜爱的地方特色美食,有些不法分子竟试图假冒知名品牌制假售假,以此牟利。25日,哈市道外区法院对孟某、杨某等12名参与制售假冒商委等知名品牌红肠的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孟某等12名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105万元不等罚金。
一家三口合伙制假售假
据道外法院介绍,被告人孟某国与被告人杨某云系夫妻,被告人孟某龙系二人之子。孟某国自2015年起从事红肠销售业务,2018年3月与张某国(另案处理)合伙共同经营哈尔滨鑫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红肠,张某国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龙、司某平担任该公司司机。
自2015年起,被告人孟某国以商委红肠等知名品牌的名义,将自制红肠进行包装或与知名品牌红肠一起包装,一同对外销售。杨某云负责帮助其通过微信收取货款、租赁塑封包装红肠场地、塑封红肠等工作,孟某龙负责为孟某国向被告人董某超、被告人麻某良、侯某、段某送货并代收货款,司某平负责为孟某国向邢某送货并代收货款。
经鉴定,截至案发期间,孟某国、杨某云销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3万斤,销售假冒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装袋共计149.5万元;销售假冒某品牌商标食品3.8万斤,销售假冒某品牌的食品及包装袋共计56.9万元。孟某龙帮助其销售假冒某品牌商标、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装袋共计98万元,司某平帮助销售假冒某品牌商标、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装袋共计26.6万元。
购买假冒商标 塑封包装后网售
据道外法院主审法官介绍,“这次制售假冒红肠的被告人主要是通过网上销售,他们发动亲朋好友,每人都注册4、5个账户,专门卖假冒红肠。”
记者从道外法院了解到,2018年初,被告人麻某良与被告人孟某国相识后,麻某良低价从孟某国处购进假冒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装袋,对食品进行塑封包装后,在自己经营的网店上以商委商标食品名义,通过物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销售过程中,麻某良雇佣被告人刘某波帮助其塑封假冒商委商标食品并按照其指示通过快递发货。2018年4月,麻某良将被告人刘某翼发展为下线,由麻某良为刘某翼提供假冒商委商标食品,刘某翼又在其经营的网店上以商委商标食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经鉴定,孟某国向麻某良销售假冒商委食品及包装材料共计63.4万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麻某良涉及网店销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45.3万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刘某翼涉及网店销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41.1万元;刘某波协助麻某良销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26.9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董某超与孟某龙相识后,通过孟某龙从孟某国处低价购进假冒商委商标、某品牌商标食品及包装袋,对该食品进行塑封包装后,在自己经营的网店上以知名红肠品牌的名义,通过物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经鉴定,孟某国向董某超销售假冒商委、某品牌食品及包装材料共计12.8万元;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董某超涉及网店销售假冒商委商标、某品牌商标的食品共计103.5万元。综上,董某超获利共计90.6万元。
记者从道外法院了解到,2018年4月,被告人孟某国委托被告人吴某帮助其联系制作假冒商委商标的塑料袋十万余个。吴某遂联系到被告人安某青,并按照安某青的要求,指示孟某国向安某青邮寄印有商委商标塑料袋的样品,以每个0.4元的价格委托安某青制作印有商委商标标识塑料袋十万余个,事后安某青给付吴某价值2000元的白色塑料袋。安某青接受委托后,联系到被告人张某刚,以每个0.25元的价格委托张某刚制作印有商委商标标识塑料袋十万余个。为此,安某青向张某刚支付货款2.6万元。
张某刚接受委托后,联系到被告人王某强,以每个0.21元的价格委托王某强制作印有商委商标标识塑料袋十万余个。张某刚向王某强支付货款2.1万元。王某强将其制作完成的十万余个印有商委商标标识塑料袋邮寄给张某刚后,由张某刚邮寄给安某青,安某青收到后,再邮寄给吴某,由孟某国取货,并支付给安某青货款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