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近日,在大庆市中院审理的一起帮助“油耗子”拉运原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中,被告人郑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然而,郑某此后又认为量刑过重,遂提起上诉。不想,这波“操作”并未如其所愿,二审大庆市中院不再从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了解到,郑某受雇于徐某拉运原油,并指使赵某甲、赵某乙二人至收购窝点装运原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被现场查获,现场起获原油42.28吨,案值超过15万元。与此同时,徐某在哈尔滨松北区的某处设立原油收购窝点亦被公安取缔,现场起获原油41.72吨,案值也超过了15万元。两案累计,徐某涉案原油已达84吨,案值接近31万元。
今年1月4日,该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龙凤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龙凤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宣判。
判决后,郑某提出上诉。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企图一再减轻处罚,认罪动机不纯,不能再依法从宽处罚,遂于7月6日依法提出抗诉。9月1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最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郑某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