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日前,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郭某伟、韩某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宣判。据悉,该起案件系黑龙江省首例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郭某伟得知,按照客户需求向他人群发办理贷款相关短信息可牟取利益,便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韩某辰,韩某辰表示同意参与。两人经预谋,由郭某伟负责寻找联系需群发短信息的客户及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韩某辰负责联系群发短信的操作人员。
同年10月19日至26日期间,微信名为“愚”的人(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等方式将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需要发送短信息的内容发送给郭某伟,并将需支付的费用总计人民币12300元支付给郭某伟。郭某伟扣除部分钱款后,将剩余钱款及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需要发送短信息的内容转给韩某辰。韩某辰扣除部分钱款后将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需要发送短信息的内容转给微信名为“一尘”的人(另案处理),并由微信名为“一尘”等人群发短信。
经鉴定,郭某伟、韩某辰非法获取公民通讯通信电话号码共计50069条,非法获利人民币6300元,其中郭某伟获利人民币3900元,韩某辰获利人民币2400元,所得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伟、韩某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郭某伟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韩某辰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动履行在省级纸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6300元。
综上,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及家庭实际困难,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伟、韩某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各人民币5000元,上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以及共同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6300元一并上缴国库,同时责令二被告人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注销侵权所用微信、QQ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