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胜群
法不徇情,是说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但执法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人性执法,使不讲私人感情的法律,也有了温度和温情。
《钱江晚报》曾报道,前段时间,31岁的福建姑娘小沈,来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岩泉派出所,忐忑不安地说,自己是在押犯罪嫌疑人潘某的女友,现在已有5个多月的身孕,一直住在潘某家中。因为未办理结婚证,十分担心下一步准生证、孩子落户、孩子社保等问题。尤其是作为一个女孩子,没有合法的妻子名分,害怕社会上的人说三道四。希望公安机关能让在押的潘某和自己领取结婚证,方便孩子出生以后的生活。
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岩泉派出所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小沈的愿望与请求后,立即着手准备相关资料,向所里汇报并报分局等上级单位,得到了上级机关的支持。领导要求他们在确保万无一失的合法前提下,合情、合理地完成这场特殊的领证仪式。
后来民警和辅警,从看守所将嫌疑人潘某带出,先来到市区一家照相馆,帮助潘某打理好衣服,在一声声“微笑、微笑”中,拍了结婚照。随后,又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潘某和小沈在民警和民政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办理了结婚证。
接过鲜红的结婚证,潘某和小沈眼中流露出的不仅是喜悦,对于潘某而言,更是对未来美好人生的向往和争取。在整个过程中,新娘小沈一直鼓励新郎丈夫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与家人特别是自己以及即将出生的孩子团聚。对社会的关心,潘某一再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特殊的领证仪式,温馨、暖心。人性执法,更有力度!
华夏文明,源远流长。人性执法,古已有之。
宋史《曹彬传》中,记载了北宋开国名将曹彬主政徐州时的一件事:“有吏犯罪,既具案,逾年而后杖之,人莫知其故。彬曰:‘吾闻此人新娶妇,若杖之,其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朝夕笞詈之,使不能自存。吾故缓其事,然法亦未尝屈焉。’”——有个下属犯罪,已经结案,但曹彬一年以后才杖责他,人们不知道为什么。曹彬解释说:“我听说这个人刚娶媳妇,如果现在杖打他,他的家里人一定会认为是他刚娶的媳妇克夫,就会天天鞭打辱骂他的媳妇,他的媳妇怎么能活下去呀。现在,我迟缓处罚他,他的家里人便不会归咎于他的媳妇了。我这么做,既顾全了他的媳妇,维护了他的家人,又惩罚了他本人,没有枉法。”
作为堂堂地方最高长官,责罚一位犯了错误的下属时,不是简单地照章办事,而是考虑到下属的家里实际情况,“人性执法”。宋朝大臣、学者刘清之称赞曹彬:“在朝忠厚宽和,足师表一世。”
岂止师表一世?人性执法,人文社会有传承,特殊的结婚登记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