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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前请缴热费 逾期将产生违约金

生活报讯 (记者仲亮) 进入12月,哈市各热企开始收缴热费。热费如何缴?什么情况会被收取违约金?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哈市部分供热单位相关负责人。据了解,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逾期不缴,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

据了解,目前哈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结合缴费,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缴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费,住宅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8.32元,公企单位为每平方米43.3元,用户应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缴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值得关注的是,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缴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缴纳;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据哈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该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缴费的,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除个别用户与热企签订《供热合同》,对热费缴纳时间进行约定外,其他用户都需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记者从华能、金山堡、龙唐群力等哈市各大供热单位了解到,鉴于目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各供热单位收费大厅均临时停业。用户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代收网点等方式缴纳热费,具体缴费方式可咨询辖区供热单位。热企同时提醒广大用户,缴纳热费后保存好缴费发票等凭证,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