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女性186人

前夫不给抚养费失联 单身母亲获助1.5万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8日上午,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过去一年全省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相关同志通报5起司法救助申请人为女性的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据悉,2021年,全省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20件,审结案件317件,救助465人,其中救助女性186人,发放救助金1207万元。

前夫不给抚养费失联 单身母亲获司法救助1.5万

2018年5月,救助申请人王某某与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2016年6月11日出生)由王某某抚养,于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然而,因于某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亦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某某的女儿患病经常住院治疗,医药费花销大,王某某常年有病,无固定收入,母女二人靠亲属资助勉强维持生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某某司法救助金1.5万元。

交通肇事致二人亡故 赔偿未兑现 祖孙俩获救助6万

2012年1月18日22时,李某的女婿闫某驾驶货车,与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闫某及其妻子张某当场死亡。高某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未参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宫某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宫某与高某系雇佣关系。

事发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宫某赔偿李某等人死亡赔偿金等19万余元;某运输公司对宫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然而,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等人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案委托给克山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宫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始终在逃,执行标的19万余元全部未实现,克山县人民法院对宫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某现年75岁,身体多病,丈夫于2014年过世。事故中丧生的张某、闫某生前没有住房,李某的外孙女为在读学生,祖孙二人挤住在年久失修的老平房内,靠李某每月1600元收入维持生活,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具备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的资格。其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决定给予李某及其外孙女司法救助金共计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