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发布

热企有弃管记录不得申领 拒不整改可吊销许可

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无供热弃管记录、从业人员要有中高级职称证……21日,生活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我省实施供热许可证管理,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经营要符合多个条件,以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

不能随意从事供热经营 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

办法规定,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项目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申请《供热许可证》要具备法人资格,要有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还要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其中,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技术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供热单位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要有明细表和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

供热不能随意转让 企业分立、合并要新申领

办法规定,《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有效期满后,其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供热许可证》作废,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许可证》。

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载明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供热问题拒不整改 可吊销许可证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问题严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