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哈市市民李某与健身房签订私教协议后,教练离职了,李某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然而,健身房却以签订“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协议拒绝退款。近日,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并就此作出判决。
才上4节课教练离职 想退款被拒
据了解,2020年8月16日与9月15日,李某与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中心)分别签订两份《LEOFIT私教协议书》,交纳费用10500元订购1年50节私教课程。双方在《LEOFIT私教协议书》中约定,所有课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超出期限课程将自动作废;私人教练离职后,本健身中心有权为会员安排其他私人教练继续完成私教课程,但会为会员安排免费试课;特别提示:会员自愿购买私教课程并签署本协议,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李某于2020年8月、9月共上了4节私教课后,李某因私教教练张某离职而向健身中心提出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健身中心拒绝退款。
随后,李某将健身房起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LEOFIT私教协议书》中,关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内容无效,并退还剩余未上课程费用9660元。
南岗区人民法院:属无效条款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健身中心签订的两份《LEOFIT私教协议书》系格式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会员自愿购买私教课程并签署本协议,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因私教课配有指定教练,需要消费者与教练之间的互动配合,在特定条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允许消费者退课。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原告主张确认《LEOFIT私教协议书》中,关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内容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因教练张某从被告处离职,故要求退私教课。教练与被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教练离职系个人行为,且协议书中约定“私人教练离职后,本健身中心有权为会员安排其他私人教练继续完成私教课程,但会为会员安排免费试课”,证明原告李某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教练存在可能离职的风险,被告为其安排其他教练,李某明确表示拒绝,李某在履行协议时存在过错,因此李某在履行协议中存在违约,应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法院酌定课程总额10500元的20%即2100元作为被告的损失。李某已消费4节私教课,共计84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7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