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开始实施,针对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无法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和行使权利问题,设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由其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实现自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日前,省住建厅出台了《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开始实施,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适用范围、职责、组建条件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针对相关内容,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
物业管理委员会该管啥?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物管会是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条例》的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承担十三项具体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人员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针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该负责人介绍,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此外,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