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最高可罚200万

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24日,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等,我省向各转供电主体发出《黑龙江省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告诫书中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电网代理购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黑龙江省公布的相应电压等级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相应电压等级交易到户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降电价政策,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电网统一销售的电价政策。对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涨价等不合理加价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各界尤其是转供电终端用户可对各转供电主体进行监督,如遇价费问题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