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饮用水水源安全直接关系民生。5月31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了解到,哈市拟出台《哈尔滨市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据悉,哈尔滨新水源取水口位于运粮河入江口上游4.7公里处,设计供水能力110万立方米/日,供水范围为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临空经济区和双城城区。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公路、铁路、桥梁以及地下管道(线)等项目应避开水源保护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实名举报人。
水源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点或者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堆放场;破坏、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
条例草案提出,哈市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开展水源水质、水量监测,整合监测资源,建立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实现各有关部门、供水单位信息数据共享。
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供水单位和市住房建设、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擅自移动、损毁隔离防护设施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点或者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堆放场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养殖、坑塘养殖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或者组织进行露营、野炊、放牧、洗刷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露营、野炊、放牧、洗刷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