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5月31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例。据悉,近十年来,哈尔滨两级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严重暴力犯罪等恶性案件比重下降,性侵类案件比重上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主要新增犯罪类型。
案例一
因琐事争吵 纠集数十人聚众斗殴伤人
2020年5月27日16时许,在道外区某废弃楼内,王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与杨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伙同韩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二十余人;杨某、卢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伙同被告人赵某1、赵某2等纠集十余人相约斗殴,多人持械。其间,韩某持木棒将赵某1头部打伤,造成3.5厘米创口,赵某1踹李某某一脚,赵某2持棒球棒向对方乱抡。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道外分局抓获;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1、赵某2到投案自首。
审理结果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1、赵某2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三人均系主犯。李某某辩护人以李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赵某1、赵某2的辩护人均以赵某1、赵某2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构成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赵某1、赵某2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析案:父母离异 不能让孩子失管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哈市中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宋恩信向记者介绍,“一个是父母离异的,再一个是父母外出打工等,对留守未成年人失管,就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学校教育是一方面,但主要还是家庭教育。很多好的习惯就是从父母身上学的,从小养成。如果一旦养成坏习惯,不容易改变。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言一行都是在教育孩子。”
此外,宋庭长表示,“两个人即使感情破裂不能在一起生活,离异父母均对婚生子女有管教帮助和抚养的义务,这是民法典规定的。”
案例二
为赚几百元卖个人银行卡 电诈分子转移赃款过千万
2020年4月,张某在香坊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各一张、手机卡三张、U盾三个,后将上述银行卡等物品出售给他人使用,获利8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经审计:张某出售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总流水共计人民币1589万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又在张某的唆使下,在香坊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各一张、手机卡三张、U盾三个,后将上述银行卡等物品出售给张某,收取张某支付的人民币3700元。2020年7月,张某又将上述三张银行卡等物品以4200元的价格出售,供他人实施诈骗。经审计:王某三张涉案银行卡总流水共计人民币176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7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次日,王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张某。
审理结果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王某均系主犯。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系自首、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香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张某非法获利8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王某非法获利3700元,上缴国库。
法官析案:“帮信”犯罪增长速度最快
记者从哈市中院了解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目前哈市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在校学生因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薄弱,易将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行为误认为普通的日常兼职。
司法实践中,哈市两级法院注重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特别是被胁迫或蒙骗出售本人名下“两卡”,违法所得、涉案数额较少且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挽救”为主,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