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施行

适度放宽认定条件街道每年至少动态管理一次

生活报讯 (记者于海霞) 生活报记者1日从哈尔滨市民政局了解到,哈市新出台《哈尔滨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简化这部分人群的申请确认程序,扩展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覆盖范围,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环节、流程和时限,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截至8月底,哈尔滨市共保障特困人员2.18万人。此次出台的《哈尔滨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扩展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政策覆盖范围

《办法》确定,无劳动能力认定情形方面,一是将残疾人增加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种类型。二是将未成年人由原来的未满16周岁,调整到未满18周岁。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情形方面,一是将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全部纳入认定范围。二是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哈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认定范围。三是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哈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认定范围。四是在申请人急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时,正在履行宣告失踪程序的人员纳入认定范围。

明确集中特困人员的

特困供养金使用范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特困供养金按照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科目列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办法》确定,供养机构可统筹使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统一用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

明确乡镇(街道)

动态管理期限

《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应当对特困人员的经济状况、义务人情况、自理能力、残疾证信息等每年至少动态管理一次,并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