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买到的假平板电脑 由受访者提供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女子网购了一台“联想”平板电脑,后因质量问题想要退货,却发现买到的竟然是假货!近日,哈市南岗法院发布一起网购买到假冒平板电脑的案例,被害人提出三倍赔偿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网购平板电脑 发现有质量问题
记者从南岗法院了解到,2020年10月,哈市某高校女生张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郑某的店铺购买了“联想”平板电脑一台,价格878元。在此后的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充电困难,充不进去电。”2021年3月16日,她向交易平台客服进行了反映,并发起退货退款申请。
3月19日,张某收到平台系统消息:“平台核实商家的账号钱款不足,退货存在资金风险,建议暂时不要退货,如商家逾期未处理,平台将介入处理。”3月20日,平台介入处理。3月21日,卖家郑某以“订单太久,有问题只能保修,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申请。
经鉴定为假货 退款未成功
此后,平台建议张某自主维修,由平台承担费用。于是张某来到联想售后店,却被告知商品为假货。张某再次向平台进行反映,平台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退货退款,退款金额878元,邮费由卖家承担。”
2021年3月27日,平台向张某提供了商家的确认收货地址。3月28日,张某通过快递将涉案商品寄回。3月31日,平台客服联系张某称,卖家保证金不足,建议她拦截退货。4月4日,商品被拦截后退回。后经张某申请,4月6日,平台向其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郑某)、身份证号、地址及电话。
2022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返还其购买平板电脑价款人民币878元及运费,并按照商品价款人民币878元的三倍支付赔偿金,交易平台所属互联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经协商,交易平台赔付张某930元(商品货款878元+双倍运费52元)。
南岗法院:支持三倍赔偿诉求
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被告郑某处购买案涉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已支付相应价款并收到案涉商品,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主张案涉商品系假冒商品,被告郑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及授权销售资质,其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878元,因被告互联网公司已将878元及运费52元支付给张某,故对于张某要求二被告支付该9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按照商品价款878元支付三倍赔偿2634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郑某不能提供案涉商品的进货渠道及授权销售资质,其在商品详情页上标注案涉商品属于lenovo联想品牌,致使原告张某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故对于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本案中,互联网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不是合同相对方。在张某提出申请后,互联网公司已向张某披露了实际经营主体的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认定互联网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尽到披露销售者相关信息的义务。原告张某也未举证证明互联网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对于张某要求互联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