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李威兵) 近日,哈尔滨市民陈先生(化姓)遇到了一件关于房子的烦心事,他想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又担心将来自己老无所居。陈先生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帮他办理了“赠与+居住权”公证,使陈先生既让儿子获得了房子的产权,又解决了自己居住的问题,帮他解决了后顾之忧。
陈先生今年65岁,丧偶后带着儿子小顾(化名)生活,随着儿子结婚生子,小孙子也到了上学的年龄。陈先生所住的房子是一所知名小学的校区房,因学校要求房产需要登记在学生父母名下,他决定把这处房子过户给儿子,用于孙子上学。但同时陈先生心里也有一些顾虑,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过户以后房子就属于儿子了,自己还能不能一直在这居住?如果儿子把房子卖了,自己不就无房可住了吗?万一儿子婚姻不稳定,会不会被儿媳分走房子?带着重重疑虑,陈先生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
公证员程煊淇仔细向陈先生了解了情况,并征询了其儿子小顾的想法。小顾表示,房子过户给自己后,父亲仍然可以在这里居住,自己也不会卖掉这处房子。尽管有儿子的保证,陈先生仍然觉得不放心,于是公证员根据他的需求定制了一个“赠与+居住权”公证方案。公证员首先为陈先生和小顾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陈先生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小顾个人所有,不作为小顾与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即使小顾婚姻有变故,离婚时也不会分割这套房产。同时,小顾必须保障陈先生的居住权利,在该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父子双方订立居住权合同,约定陈先生在有生之年均可居住于该房屋,小顾不得对外出租该房屋。公证员提醒陈先生,要及时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经登记即设立,且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转让而消灭,也就是说,即使这处房子被卖给他人,陈先生仍有居住权。这个“赠与+居住权”公证方案打消了陈先生的全部后顾之忧,陈先生满意地办理了公证。
“自己就一套房子,赠与给子女将来没地方住怎么办?”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有这样的顾虑。2021年1月起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纳入其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公证员提出的“赠与+居住权”组合公证方案,让很多有此类需求的当事人免除了后顾之忧。此外,也可以通过“居住权+继承公证”、“居住权+离婚协议公证”等组合方式,有效梳理财产归属,解决离婚财产分割、老人以房养老、多子女继承等问题,保障老人、夫妻一方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