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李威兵) 男子买了一头怀孕的母牛,当日没有将母牛牵回家,母牛由卖家暂时管护。第二日,男子就去住院了。住院期间,这只母牛生了一只小牛犊。男子出院后,卖家只让男子牵走母牛,却不给小牛犊,双方产生争执。司法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解,最终男子顺利把小牛犊也一起牵回了家。
10月初,穆棱市下城子镇某村村民孙某到邻村李某处,以1.5万元购买了一头怀孕的母牛。交钱后,李某留孙某吃饭,由于喝了点儿酒,孙某牵牛走到村口时,感觉脚不听使唤,便自己先回家,并口头委托李某先帮忙看管牛。由于途中下雨,孙某回家就生病了,10多天后才痊愈。10月12日,孙某到李某家牵牛,此时的母牛已产下一头小牛犊,不过李某只答应给母牛,不愿意给小牛犊。双方因小牛犊的归属问题,协商不成而发生争执。无奈之下,孙某来到下城子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释法析理展开调解,首先阐明小牛犊是母牛所生,属于天然孳息,依据《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孙某向李某购买了母牛,母牛属于动产,依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物产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孙某在给付了货款15000元后,已“牵牛走到村口”了,说明李某已经将母牛交到孙某手上,双方已经完成了买卖交易,母牛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孙某。既然母牛已交付,其所有权也移转归买牛人孙某了。孙某将自己的牛交给李某看管,在李某帮忙看管母牛期间产下的小牛犊,其所有权应属于孙某。其次孙某因特殊情况而不能牵牛回家,留下母牛委托李某帮忙看管,李某在这期间付出了辛苦和劳动,双方之间产生另一种法律关系,即保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889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孙某愿意为母牛生下的小牛犊给付李某护理费3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