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 卖家没过成户结果被起诉

反转:买家竟是中介员工 实为炒房

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近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家找中介卖房,买主竟是中介员工,交完定金后,又火速高价出售,从中赚取差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不同意委托中介全权负责过户 房主被起诉

记者从大庆市高新区法院了解到,2021年8月,大庆市的陈某打算卖房,就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买方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崔某从陈某处购买房产,价款为38.2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

签订合同后,某中介公司自称收到买方中介费5000元,陈某收到案外人贺某2万元定金后如期交房。一周后,陈某通过线上预约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崔某公积金贷款未办成等原因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崔某要求陈某办理公证委托,委托中介全权负责办理过户,但陈某对这种做法并不认同,并明确予以拒绝。

2022年8月初,崔某将陈某起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履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中介服务费5000元。

案情反转: 买家竟是中介员工

陈某只是想直接将房子过户给买家,省得罗乱,避免风险,因此没同意中介全权委托办理过户的要求。不想,陈某的担心果然不无道理。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得知,案件另有隐情。

原告即买家崔某,并非是单纯的买方,而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崔某接收案涉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2021年11月17日,崔某又伙同其同事贺某,以另一中介公司的名义(一处中介两牌匾),与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贺某以43万元价格将案涉房产出售给邹某,崔某将房屋交付给邹某占有使用。原房主陈某得知此种情况,更是拒绝全权委托给中介公司办理过户事宜。不想,中介员工竟状告房主。

法院:实为炒房 驳回全部诉求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并非真正买受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其中介员工身份,并约定“崔某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和过户到指定人的名下”,其目的是为转售房产便利。另外,在签合同后,仅在他人支付2万元定金下,原告崔某就取得房屋占有,但办理过户时,却拒绝直接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要求对方办理公证委托,这显然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行为。

原告崔某自认案涉房屋由案外人邹某占有使用,却否认他人与邹某合同关系,亦未出示其与他人房屋买卖合同,故可认定原告崔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优势,与他人联合,将案涉房产出售,赚取差价,故购买案涉房屋并非崔某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原告崔某系名为买房,实为炒房,购买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先占有购买房屋机会,然后再另寻买主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严重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缔约选择权,损害了实际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据此,大庆高新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