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李威兵) 佳木斯市王某通过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购买了一份保险,因王某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导致保单状态为失效。王某觉得,业务员存在欺骗、误导客户的行为,要求全额退保,被拒。无奈,王某向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佳木斯市银行保险业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退还王某部分保费,双方解除合同。
因产品停售转保产生纠纷 保险人提出索赔
2018年12月24日,王某经介绍认识了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并通过李某为自己在该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产品。截至2021年12月,王某已经交保费3年,累计缴纳保费15000元,由于王某与某人寿险公司发生纠纷,致使保单状态为失效。
2022年年初,王某接到某人寿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让其转保短信提示信息”。王某认为,当时购买产品时,业务员李某和某人寿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产品停售需转保的风险,也未讲解原条款和新条款。王某认为,李某有故意隐瞒和不告知保险合同有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在产品销售中存在对保险保障夸大,存在欺骗、误导行为。为此,王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全额退保诉求,在其个人诉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向监管部门投诉。
双方对退保金额始终未达成一致
2022年1月17日,佳木斯市银行保险业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某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调解王某要求全额退还费用一事。调解委员会采取现场与电话的方式,分别与王某、某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但申请人王某仍坚持全额退保的想法。
2022年5月9日,调解委员会邀请王某和某人寿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到调解机构进行面对面的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针对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王某认为,是业务员欺骗和销售误导在先,才购买该保险产品,并且在保险保障过程中进行险种变更时,业务员未讲清条款和变更的相关要求,也未及时通知本人。
某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亲笔签名,本人签字视同对保险产品的认可,而且有电话回访录音证据证明,新契约回访电话为本人接听,对保险责任、保险合同退保产生的损失是知道的,即使是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消费者也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无法满足客户的全额退保诉求。
王某和某人寿保险公司双方对退保金额始终未达成一致。
经调解 保险公司退回部分保费合同解除
随后,调解委员会采取一对一的方法,多次与王某和某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人沟通,最终找到了双方可以接受的合理条件,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保险公司退还王某1.2万元保费;2.解除保险合同。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要求申请司法确认。
经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要求当事人双方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