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父母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孩子18岁成年时,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过户给二人的儿子。其间,孩子由父亲抚养,转而由母亲抚养……然而,当孩子成年以后,母亲希望孩子父亲履行约定,将房子过户给儿子时,孩子的父亲却反悔了。最终,在母亲的坚持下,儿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孩子所有 前夫反悔了 儿子将其告上法庭
记者从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化名)与王某(化名)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儿子李小某。2012年,李小某10岁时,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包括:离婚后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由男方一人承担。李某与王某夫妻共同所有哈尔滨某处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李某及李小某所有(李某与李小某各占50%份额),待李小某年满18周岁时,该房屋所有权归李小某所有。男方一次性付女方现金15万元整,女方放弃该房屋所有权……
记者从哈市南岗法院了解到,孩子开始由父亲抚养,后来父亲异地再婚,孩子转而跟母亲生活。如今,孩子已年满18岁。不想,就在王女士联系前夫,希望他将房子过户给儿子时,前夫李某提出了别的想法。孩子父亲认为,孩子还小,想等孩子再大一些再履行过户的约定。
事后,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没有结果,对此说法,李小某母亲王某表示不认同。为了维护孩子权益,由李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转让给原告李小某,并配合原告李小某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裁判: 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更名至原告名下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李小某请求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符合协议约定,应当予以支持。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名下涉案房屋归原告李小某所有;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小某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至原告李小某名下。
记者从南岗法院了解到,由于十日内被告并未按照法院裁判过户房产。后原告又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在南岗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介入下,最终将房产强制过户给原告。
法官说法:签订离婚协议要慎重
南岗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郭玉儒表示,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子女所有,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条款,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案中,原告母亲与原告父亲即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共有案涉房屋离婚后由原告与被告共有,在原告18岁时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已满18周岁,已届至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已生效,故按照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