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买到过期米 自家娃吃后呕吐发烧

消费者索赔遭拒 经调解获赔千元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过期食品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消费者获赔1000元,纠纷在诉前得到了有效化解。

线上下单买到过期大米

自家娃吃后呕吐发烧

记者从牡丹江阳明区法院了解到,11月1日,原告孙某通过微信小程序在某生鲜超市网络平台购买某品牌价格为69元的大米一袋,食用后才发现,该大米已经过期一个多月。同时,家中两名幼儿在食用大米后出现呕吐、发烧症状,孙某更加怀疑是大米过期所致。

随后,孙某通过微信与超市客服联系,要求超市退还该商品价款69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经过交涉,孙某的诉求没有得到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将超市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超市道歉并赔偿千元

阳明区法院立案后,由于案件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转入诉前调解。在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和双方诉求后,调解员结合相关判例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

最终,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该超市负责人意识到因自身管理不到位,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愿意马上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并对消费者家中小孩身体不适的影响表示歉意。孙某接受了超市负责人的道歉,并同意放弃退还该商品价款的主张。案件被快速、圆满化解,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