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出台

规范医保支付标准 不得限制药品使用

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重点围绕医保政策、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用药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重要医保政策,应当广泛听取定点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参保人员、专家以及医保医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意见。

规范医保支付标准,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受“集采”和“国谈”带来的医疗红利。《条例》规定,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名义限制相关药品的配备使用;合理使用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不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