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交土地闲置费

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该条例共7章57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占用耕地 用地单位要交土地闲置费

对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予以规定。条例规定了经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未动工建设或者未使用的时限作出规定。条例规定了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予以规定。同时,对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申请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临时用地期满后未完成复垦 不仅有处罚还有赔偿责任

为减少临时用地后没有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的情况发生。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后,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条例规定对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审批同意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或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行为给予处分;对黑土地保护问题作出衔接规定。条例明确法律、法规对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