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李丹) 为了普及《慈善法》知识,慈善社工专版开设“《慈善法》知多少”专栏,为读者普及慈善知识。如果您有涉及慈善内容的疑问,欢迎您拨打17800590268留言(微信同号)。本期《慈善法》知多少专栏邀请黑龙江省慈善总会秘书长王瑛琦和您聊一聊“《慈善法》中什么是慈善服务”相关内容。
黑龙江省慈善总会秘书长王瑛琦:《慈善法》第六十一条中的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