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滑梯被摔骨折

老师未看护 幼儿园负全责赔医药费

新华社发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受伤谁来担责?这是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关注的问题。近日,绥芬河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希望能让幼儿园和家长引以为戒,多一份警惕,多一份保护,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幼儿园老师带孩子玩滑梯未在旁看护 孩子头朝下滑落摔骨折

记者从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21年10月18日,小美进入某幼儿园学习。时隔一周,同年10月25日上午,幼儿园老师带领幼儿玩滑梯时,小美从滑梯顶部跌滑至滑梯底部,并造成摔伤。

记者向绥芬河法院办案法官李书文了解到,幼儿园这处滑梯属于淘气包类似的组合滑梯,外面一圈有绳网,滑梯高度大约到成人站立时头部的位置。当时,幼儿园两名负责孩子安全的老师,均在这组滑梯的绳网外面,未在滑梯滑道附近。

小美摔下来后,老师将小美扶起检查。后幼儿园园长联系小美家长后,将小美送往医院。小美在医院住院治疗七天,小美的母亲一直护理孩子,出院时,小美家支付住院费2.3万多元。

2022年7月27日,经鉴定,小美髁骨骨折,达到伤残十级。小美将幼儿园诉至绥芬河市法院。

法院判决: 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绥芬河法院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绥芬河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期间,由幼儿园履行对幼儿的看护、教育、管理职责。被告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玩滑梯,幼儿从高处向下滑,本身具有一定的活动风险,老师应在滑道旁进行保护,以免幼儿在高处发生危险。原告从滑梯高处摔下时,两名负责安全的老师均不在侧,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由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免责理由不成立,故对小美在幼儿园期间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