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日前,生活报记者从黑龙江省财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全省经济全面恢复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0%,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6%,工程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