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何兴丽)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条例》相关要求,非标电动自行车(未通过CCC认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三轮电动车及低速四轮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10月31日前),到服务网点免费领取通行识别码。
哈市交警部门表示,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对未按规定领取通行识别码上路行驶的电动车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