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排烟合格 仍被开罚单并责令关闭

经两次审理 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生活报讯 (所行 朝之悦 记者栾德谦) 租用老建筑开饭店,自改排烟达标,仍被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罚单并责令关闭,起诉一审被驳回。经实际调查,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日前,该案入选最高法十个司法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记者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哈市某饭店位于知名商圈,周围饭店餐馆林立,均处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老式商住综合楼中。为满足排烟需要,某饭店租用了同楼废弃锅炉房专用烟道并加装了油烟噪声净化设备。

此后,在某饭店取得了相应行政许可并开始经营半年后,哈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称:某饭店所处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属选址不当,请查处。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某饭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但通知书中“改正内容及要求”处无内容。此后,某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某饭店排放的废气及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某区生态环境局再次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告知其鉴定结论并明确说明某饭店现用烟道功能与楼体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相近。然而,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函后,未予采信,仍依据某区生态环境局第一封函件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饭店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开展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其处以罚款5.5万元及予以关闭的处罚。

某饭店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饭店的诉讼请求。某饭店不服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二份函件及附带的检测报告未予采信,仅依据第一份函件内容认定某饭店具有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外,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责令改正通知缺乏明确的责令改正内容及要求的情况下,以某饭店“拒不改正”为前提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