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受父母委托卖了父母房产

其父去世后 母亲起诉要求返还房款

生活报讯 (实习生周思彤 记者栾德谦) 近日,在哈市道外区发生了一起父母委托女儿帮忙卖房,女儿卖房后却未把卖房款交给父母,其父去世后,母亲无奈诉至法院。最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母亲诉求,并帮助母亲要回卖房款。

女子受父母委托卖房 却未把卖房款给父母

记者从道外区法院了解到,本案中,张某接受王某与张某父对房产处理出卖等相关事宜的委托,并有委托公证书。在委托公证书中,王某与张某父全权委托女儿张某为合法代理人,代理办理房产出卖的委托事宜,但并未对所得房款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张某将案涉房产卖给案外人后,收取卖房款并实际管理。而后,张某父因病去世。王某称,张某将房屋出售后,并没有承担赡养义务,未向王某及张某父返还卖房款,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房款。

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张某父、王某与受托人张某签订了公证委托书,并约定了委托张某出卖案涉房产等相应的权利及义务,张某在庭审中自认收取卖房款并实际管理。张某并无证据证明自己与张某父、王某就案涉房产的售房款进行了约定处分,对于双方有关赡养老人等其他主张,权利人可另行解决。王某基于委托合同要求张某返还卖房款的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签订委托合同“五注意”

在本案中,张某与张某父、王某作为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以血缘关系为信任基础,张某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双方的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某虽然按照委托合同将房屋卖出,但直接对资金进行了实际控制,并未将资金打回王某及张某父的账户中,后续也未与王某及张某父对卖房款的处置进行约定,才导致了诉讼的产生。

法官提示,订立委托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委托双方具有信赖基础。(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3)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自行协商约定,法律不做强制规定。(4)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5)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图片由道外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