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偷拍事件:如此判决结果,难成好的社会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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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首席评论员 静伟

不知道成都地铁偷拍案的当事男子何先生,在听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判决时是一种怎样的心情,反正我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都为其感到憋屈和愤懑。在经历了六月成都地铁上的屈辱难堪之夜,又经历了近半年对于公开道歉、赔偿和正义的等待,却等来了这样一个“说法”,换成是谁,都咽不下这口气。

整篇判决书,就差没说:“你一个大男人,跟两个女生计较什么了?”仿佛是受害者在无理取闹,而不是加害者在无事生非。

判决书两次强调小何是“自行脱鞋”,但根据媒体的报道和当事人的自述,他第一次脱鞋是因为鞋子反光,被喊话称其偷拍的女生要求其脱鞋检查,“他不敢用手,‘怕被怀疑是在销毁证据’,只能用左脚蹬掉右脚的鞋子,单脚站在车厢中间。”“下到站点后,列车安全员及在站点迎接的乘务人员,安排我靠扶梯墙面站着,让我把右脚的鞋子脱下来,不允许我用手碰我右脚的鞋子。”这到底是“自行”还是“被自行”,相信明眼人自有公论。

“地铁安保人员迅速赶来,‘夹住’小何的手臂。形容那一刻的感受时,小何说‘像在众目睽睽下被逮捕’。”《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中的这段文字,到了这份判决书中,成了“用手拉了一下何某某右胳膊随即放开”,至于要求其在站台下靠墙脱鞋站立等待的那段让人难堪又觉漫长的时间,则完全被忽略不计了。

判决书还称:“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别说从照片上看车上的人并不算少,像这种涉人清白的事,尤其是对于一个年轻男生来说,即使“伤害性不大”,也是“侮辱性极强”,即使一个旁观者没有,这种莫须有的指控,对于当事人的内心伤害和心理折磨,也是极大的。

常挤公交地铁的,难免会遇到这样一种人,你无意中挤碰了他(她)一下,就会用怀疑、警惕、充满敌意的眼睛看你,那种目光,就仿佛是把对方当贼或色狼的“宣判”,如果他(她)不说啥,你还没法跟其讲理,但这种感觉,真的让人有一种吃了苍蝇的恶心,咽不下还吐不出。这样的人,往往都是只在乎自我感觉,却拿别人不当回事,没有教养,也不懂尊重。不是说无须警惕,而是你至少得先观察确认一下,不能一上来就有罪推定。

就像成都地铁上那两个女子,在看到别人鞋子反光后,可以先用手机摄像留存证据,再凑到其身前假装系鞋带查看确认,或者去找地铁安保巡视人员求助,而地铁安保人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一些技巧礼貌的方式,不大肆声张地请求对方配合调查。但这两个女子却采取了最简单粗暴也最任性的方式,因为她们只在意自己的感觉,而根本不关心别人的处境,她们不允许别人有丝毫冒犯,但却认为可以肆意冒犯别人。

而在警方最终确认小何无辜之后,她们就只是其中一人用轻描淡写的口气说了一句“帅哥,对不起!”转身就想离开。这样的道歉,哪有半分诚意可言?你伤害了别人,却想一笑而过,天底下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儿?

更让人生气的是这段:“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弄得好像是小何在庸人自扰、把水搅浑。言下之意,你受了委屈,也只能默默忍着。可很多人为什么要网上维权,一是因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公道,还有就是心中的憋屈也要有一个发泄的通道。一个正值青春的男生,平白遭此大辱,当众社死,还不允许人家说道说道?而且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多少人知道,而是这个人是否遭遇不公。如果不公,哪怕没有更多人知道,法律也要为其讨回公道。

更何况,即使没人知道,当事人心理受到的伤害也未必就小。《冰点周刊》上这段描写,让人看了很不是滋味:“当时,车厢里有乘客拍下了这一幕。3个月后,小何第一次以旁观者的视角看到当时的自己,‘表情很无奈,很无助’,他甚至没有勇气再看一遍。”而通过这个细节,我们也可以知道,现场并不是无人围观,而是有人拍照。小何又怎么会知道他会不会发到网上?与其被别人妄加评说,当然不如自己坦诚相告。

为什么说这样的一纸判决书,不会是一个好的社会风向标?因为它没有惩既有之错,也就无以毖效仿之后。本来类似平白被诬事件就已屡见不鲜,如果通过这样的判决,让这些人看到犯错成本如此之低,甚至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岂不更给了其随意污蔑诋毁他人的底气和勇气?之前川大女研究生污蔑大叔地铁偷拍事件,因为大叔和其家人的厚道,而得以大事化小,但人家毕竟还是在派出所哭了一下午,还公开在网上道了歉。可这两个女子,居然连一点儿起码的惩戒都没有受到,又怎么能够得到教训?

看不懂判决书上的这句话到底是对谁说的:“公共场所遇到冲突应保持谦抑的姿态和对权利的尊重,秉持冷静和理智,用礼貌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绪和需求,以此实现人际氛围的提升,共同促进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我就想问:在成都地铁上,是谁没有保持谦抑的姿态和对权利的尊重?是谁没有秉持冷静和理智,用礼貌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是谁没有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绪和需求,以此实现人际氛围的提升?

就像培根说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一纸判决,不只是对当事双方的是非评判,其实也是对社会价值的重申和引导。不知道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法官在做出判决之前,可曾想过这是在反对什么、鼓励什么?

就算何先生要求的“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可能有些过高,但至少,公开道歉和适度赔偿总是要有的吧?而不是“承担交通费”就好大一显示了,这非但不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反而更像是对受害者的侮辱。

最后想说一句,现代文明社会要有一个基本的常识:真正的男女平等,不仅是权利、地位上的平等,也是在义务上、人格上的平等,包括在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等方面的平等。如果这点不明晰,今后这样的事件还会屡见不鲜。对于此类事件,理应不看男女,只辨对错,而不是“性别一换,牢底坐穿”,这不仅是对男人的不公平,也会让更多的女人遇到社会偏见和敌视的窘境。一条鱼能腥一锅汤,不分公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