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近日,哈市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双胞胎父母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最终,法官以最有利于孩子为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判决,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也保护了孩子幼小的心灵。
双胞胎父母离婚 约定一人抚养一孩
实际均由女方抚养 父亲主张抚养一子
记者从哈市阿城区法院了解到,李明与王红(均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并于2016年生育了一对双胞胎男孩李甲、李乙(均为化名)。双方于2019年7月16日经阿城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李甲由王红抚养,李乙由李明抚养。但实际上,李甲与李乙一直与王红在阿城区共同生活和上学。
2021年3月9日,王红向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乙归其抚养。经法院调解,李明与王红达成一致意见:李乙由王红抚养,李明每月支付李乙抚养费3000元。
2023年,李明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子李乙归其本人抚养。
法院判决: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原则 驳回父亲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应本着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考量。本案中,首先从李甲与李乙系双胞胎这一特点考虑,二人自出生一直共同生活,李明与王红离婚时虽然约定李乙归李明抚养,但实际李乙始终随王红共同生活。二人离婚后又通过诉讼调解变更了李乙的抚养权,亦是出于双胞胎在一起生活更有利于成长的考虑。其次,李乙与李甲已在阿城区小学上学,李明现居住地在外地,如变更李乙抚养权由李明抚养,李乙需随其至外地生活和学习,成长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其生活和学习习惯的连贯性与稳定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破坏,这无疑对其成长是不利的。
最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明举证不能证明变更李乙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对李乙的成长更为有利,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抚养关系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据办案法官介绍,审理抚养关系纠纷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紧紧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利益这一中心,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就本案而言,一对双胞胎一直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且双胞胎的成长有其特殊性,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明显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