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22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召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推进大会,向社会通报南岗区人民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微信群辱骂他人 法院判决群内道歉
2022年8月12日,哈市居民李女士在小区业主群里看到,有人进入业主群内发布广告。李女士要求群主和管理员踢出非本小区业主。不想,此前发广告的谢某(微信名:贷款-谢某,闲聊勿扰)竟在群里对李女士发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粗俗语言等不恰当言论。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告名誉,同时追究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被告在群内发广告问题产生争论,被告在微信群内对原告使用贬低及不恰当的语言,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犯。故判决,被告谢某在业主群中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且发布后不得删除;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2
物业不配合业主安充电桩 法院判决需配合
孙某系哈尔滨市某小区业主,购买了两个车位。2022年9月,孙某买了一辆比亚迪纯电动轿车。原告向相应充电桩安装部门及单位提出申请。需要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相应手续并配合后续安装事宜,但小区物业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业主孙某安装充电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载明,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法院判决,被告物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出具相应安装充电桩手续材料,被告应对现场勘查、施工给予必要协助。
案例3
已婚男子给情人转账 法院判决支持返还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2020年至2021年,王女士发现张先生收入明显减少。经王女士多次追问原因,张先生告知王女士实情:2020年,张某与孙某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交往期间,张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给孙某人民币6万余元。王某获知真相后,向法院起诉张某、孙某,要求孙某返还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孙某共同居住生活,张某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外同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张某的这一行为应予以谴责。张某与孙某婚外同居,该行为本身已对王某造成伤害,张某又向孙某赠予款项,损害了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现王某作为原告要求确认张某向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孙某返还财产,王某的这一诉权应予以保护。
案例4
不穿防滑拖鞋摔伤 法院判决宾馆无过错
2021年3月26日,原告杭某某入住了哈尔滨市某宾馆。当日上午,原告穿着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拖鞋焗发,焗发后去往卫生间门外的水池洗头,因地砖上遗撒水渍、焗油膏致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杭某某于当日中午被送入医院救治,诊断为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原告为此支付了若干医药费。但原告杭某某摔倒受伤时入住的房间卫生间内配备了防滑拖鞋和防滑垫。
法院审理认为,该宾馆已经配备了相应的安全设备,原告自身未尽到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不当使用宾馆内设施,忽视跌倒风险,宾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此,驳回原告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
买房遭遇延期交付 法院判决开发商赔违约金
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8月,夫妇二人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的,按总房款每日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进户日为止。然而,直至2023年1月13日,案涉房屋才办理进户手续。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2日,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陈某夫妇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但违约金比例双方约定不明。故判令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张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
主播拒绝发布诱惑性图片视频
法院判决解除协议
2022年1月10日,某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张某通过甲方所在公会在网络进行直播活动,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10日。然而,张某在直播过程中,竟然被公司要求其通过发布具有诱惑性内容的图片视频增加观看人数。张某认为这种行为涉嫌违法,故停止在公司直播。张某随即被公司起诉。
南岗区法院认为,张某通过举证证明了,在其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引导、要求其发布具有诱惑性内容的图片视频,增加直播的观看人数,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张某据此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因张某实际已不再履行合同,予以确认。
案例7
因动迁原房主想要回卖出房屋
法院判决协商处理
郎某是王岗镇某村村民。2003年7月28日,将其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非同村)的马某。然而,已经住了20多年的马某不会想到,自己买了20多年的房子,原房主竟然想要回去?原来,现因案涉房屋面临动迁,郎某以买卖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返还宅基地与房屋。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为非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无法取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要求马某返还宅基地与房屋,必将影响其业已形成的生活状态。因动迁补偿利益与郎某、马某均密切相关,郎某可待案涉房产土地动迁后转化为可分劈的财产利益后,和马某协商或其他方式处理争议。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驳回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8
未签合同无法办养老保险
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
某豆沙厂系由前期镇办企业分立设置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0年已开始主营豆沙生产业务,资金来源为职工自筹。王某某系王岗镇村民,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无法办理养老保险,于2021年5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南岗区法院认为,综合考虑王某某有实际提供劳动、领取工资等行为、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亦有记载,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故判决支持王某某诉讼请求。
案例9
租房未满租期欲退租
法院判决协议解除 钱不退
2020年9月29日,孙某某(乙方)与田某某(甲方) 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每年租金40万元,承租房屋押金6万元。然而,乙方中途退租。后双方因合同解除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对簿公堂。
南岗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孙某某中途退租系违约行为,其要求返还房屋剩余租金66666元、房屋押金600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解除孙某某与田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10
全款购房被开发商抵押
法院判决配合办证
2017年11月,郭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郭某某以首付加贷款方式交齐购房款后于2018年8月进户。但2017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在某银行以包括郭某某所购房屋在内的小区建设项目内500余套房屋及配套土地提供担保,办理了抵押贷款。使郭某某等小区业主在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房产抵押权并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郭某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某房地产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协助郭某某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故判决某房地公司协助郭某某办理案涉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及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