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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25日,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具体如下:
1.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轩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某公司)系“大众点评”APP运营主体,以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大众点评”APP中相关店铺评级、用户评论等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的重要参考。汉某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黑龙江省轩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某公司)长期大量组织写手对“大众点评”上入驻的商户进行虚假浏览、评价,向商家收取金钱。汉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上述组织实施虚假“刷单炒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轩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汉某公司和轩某公司均为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轩某公司明知“大众点评”店铺数据的作用及商业价值,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写手针对“大众点评”平台的店铺进行虚假评价,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大众点评”平台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汉某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汉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轩某公司赔偿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2.黑河美某文化传媒诉某电视台未获授权播放《黑河风云》
2012年黑河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委托案外人创作电视剧《黑河风云》,约定该剧的著作权归美某公司依法享有。2015年7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电视剧《黑河风云》发放《国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20年6、7月份,美某公司发现某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某电视台)在黑河公共频道播放电视剧《黑河风云》,认为某电视台的播放行为影响其后续发行事宜,某电视台于2020年7月22日停播该电视剧。后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某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发行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权、衍生品开发权、游戏改编权等一切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某电视台在未经美某公司授权或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播放案涉电视剧的行为侵犯了美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酌定某电视台赔偿美某公司50万元。
3.某肉业集团诉龙凤区某食杂店侵权商标
某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肉业公司)系“大庄园”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1年,大庆市龙凤区某食杂店(以下简称某食杂店)销售的满宴肥羊肉片产品外包装袋上印有“大庄园”字样。肉业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某食杂店,请求法院判令某食杂店停止侵害商标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杂店销售的满宴肥羊肉片产品,系假冒肉业公司正品的产品,侵犯了肉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某食杂店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某食杂店从聚生源商店进货价格与正品价格一致,某食杂店关于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抗辩主张成立。故某食杂店的抗辩主张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销售者仍然需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诉讼费。判决:某食杂店立即停止侵害肉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肉业公司合理开支475元。
4.北某荒酒业、北某荒农垦集团诉营口市北某荒沙巴克酒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北某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荒集团)系案涉“北大荒”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授权北某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荒酒业)独家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打假。北某荒集团、北某荒酒业发现:被诉侵权“北大荒盛世传奇”白酒、“陈酿老酒”在瓶身包装及包装箱上突出使用“北大荒”“北大荒集团”字样及标识。营口市北某荒沙巴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巴克公司)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委托生产者,容某酒业公司、河北九某公司分别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樊某江、甄某商贸公司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请求法院判决沙巴克公司、容某酒业公司或河北九某公司、樊某江、甄某商贸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北某荒酒业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未经北某荒集团、北某荒酒业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在被诉侵权白酒包装上使用“北大荒集团”字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樊某江与北某荒酒业曾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容某酒业公司、河北九某公司、甄某商贸公司应知晓“北大荒”商标及商品,主观上足显傍附“北大荒”商标的恶意。法院判决:沙巴克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北大荒”字样,沙巴克公司等赔偿北某荒酒业经济损失共约468万元。
5.海口龙某聚涵商贸商行与龙沙区喜某滋面包坊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外人王某于2023年2月27日以登记方式取得甘作登字-2023-G-00005782号等20余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23年2月28日,海口龙某聚涵商贸商行(以下简称龙某商行)从王某处购买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2023年3月,龙某商行发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喜某滋面包坊(以下简称喜某滋面包坊)等多家店铺在外卖平台中展示的蛋糕图片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故以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喜某滋面包坊等多家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喜某滋面包坊对案涉作品的权属提出异议,主张其在外卖平台展示的图片系其多年前制作蛋糕时所拍摄,拍摄者到法院陈述了参加蛋糕制作和拍摄图片的经过,并提供照片底稿。
法院向龙某商行释明,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被告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信息认定著作权权属,其作为权利人应积极向法院提供作品的创作过程及底稿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龙某商行不能提供作品首次发表情况及创作底稿等证据,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及同批案件的起诉。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向对该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某版权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某版权局复函,其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已对相应作品版权登记证予以撤销,并将申请人王某纳入“不诚信登记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