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完善“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

明确“一次性中奖收入”定义

生活报讯 (传和)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明确了“一次性中奖收入”定义。同时,一次性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免征个税优惠政策仍然延续。

国家为了支持公益彩票事业的发展,对每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给予免税。超过1万元的、大额的就要交税了。这主要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公众投身到这些公益事业当中。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销售彩票3084.78亿元,增长12.6%。在所有彩票类型中,竞猜型、乐透数字型和即开型占到了超过90%的市场份额。本次发布《公告》,将一次性中奖收入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种是电脑彩票,第二种是即开型彩票。

类型一:电脑彩票

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

这次《公告》明确了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而非此前相关规则里的按单注中奖收入为一次性收入。这意味着如果尽管单注彩票奖金低于10000元,但是同期多注彩票同时得奖,要按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就不再免税,而是需要按照奖金总额缴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社会公平,也体现政策不鼓励彩票中的投机行为。

类型二:即开型彩票

即开型彩票的特点就是在网点“即买即开”,假设彩民一次性购买10张即开型彩票,其中两张中奖收入分别都是8000元,合计中奖收入1.6万元。按照《公告》规定,一次性中奖收入是按照单张彩票奖金来算,由于单张彩票中奖收入低于1万元,因此这种情形不用交个税,跟现行情况一致。